当前位置:首页>预防医学会 > 科研教学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5 15: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绵阳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速科教兴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绵阳建设。

第三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是由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对推动绵阳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 人,可以空缺。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绵阳市志。

第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l、 特等奖奖金8 万元;

2 、一等奖奖金6万元;

3 、二等奖奖金4万元;

4、 三等奖奖金2 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绵阳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分别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 次;

(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为绵阳做出创造性贡献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绵阳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绵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1、 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2 项、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 万元以上;

2、 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 篇、实现年新增产值2 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 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3、 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 篇、在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 万元以上。

(三)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1 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1 千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 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 本行业先进的;

3、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绵阳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效显著的。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五)在绵阳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必须是经绵阳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成果。


第四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 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二十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O 天。

第二十一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政府,经绵阳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倍-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参与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绵阳市外、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绵阳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5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