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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05 15: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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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一节  推荐条件

第二节  推荐要求

第三节  评审程序

第四节  初审与评审

第三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节  奖励条件

第二节  主要完成者与奖金分配

第三节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四节  推荐与要求

第五节  评审程序及职责

第四章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节  名词解释

第二节  生效和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内组织或公民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评审标准总的原则是:按申报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科学技术难度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的人员和项目,无论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绵阳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申报(推荐)的受理、评审、异议的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七条  绵阳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是市政府最高荣誉的科技奖励。

第一节  推荐条件

第八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仍然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是指被推荐人员获得的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前三名主要研究人员,且该成果仍然在使用并生产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候选人应当具有一项以上能够反映自己科研水平的主要科技成果作为申报、推荐的代表成果。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是指被推荐人取得了自主研发、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的系列科技成果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该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且是所获成果前三名的主要研究人员和成果推广应用的主要实施者,且该成果仍然在使用并生产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1点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是指自主研发的、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现年新增利税”是指在申报之前五年内新增利税最高的一个年度。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2点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是指自主选育的新品种取得的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认证书等以及相关理论作品在国内合法、公开、同行业中最具影响的刊物上发表;“实现年新增产值”是指在申报之前五年内新增产值最高的一个年度。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3点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是指自主研发的新技术,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权属认证书等以及相关理论作品在国内合法、公开、同行业中最具影响的刊物上发表;“在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是指在申报之前五年内新增利税最高的一个年度。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是指被推荐人自主研发、或引进新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已被国家政府部门批准为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一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一千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是指被推荐人在申报之前五年内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税最高的一个年度,并是该新产品的前三名主要开发者,且该产品仍然在使用并生产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节  推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者应如实填写《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推荐表》,经推荐单位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用A4纸打印一式10份,并存入磁盘一起报送。

作为《推荐表》附件材料的奖励证书、专利证书、品种权证书、新产品证书、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10份。

新增产值、新增利税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应提供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出据的证明;农业类应提供统计或业务主管部门出据的证明。


第三节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员按照评审范围和条件,负责对申报奖励的人员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组织有关人员到申报单位对推荐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有关情况;并将考察、核实的有关情况汇总,形成考察专题报告;

三、组织召开“大评委”会议并汇报有关考察情况;

四、“大评委”会议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出拟奖励人员;

   五、对拟奖励人员向社会公告,征求异议,期限30天;

   六、公告期满后,对有异议的人员由市科技局征得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确定报批人员;

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节  初审与评审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对其推荐的人员进行初审”是指推荐单位和人员应对被推荐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科研作风和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成果水平等进行初审,认真、负责地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大评委”会议负责评审,评出拟奖励人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要求等见本《实施细则》第五章“评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的“大评委”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得票多少排序,前三名为拟奖人员。


第三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节  奖励条件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的推荐应当符合“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奖励办法”第七条“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科技成果与国内外已有同类科技成果比较,其技术思路、方案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突破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行业的领先水平;技术成熟,并经一年(农业成果经二个以上生产周期)以上生产实践和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  主要完成者与奖金分配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获奖组织”是指对申报项目在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了组织、管理、协调和明显促进作用的主要单位。

除软科学及科技管理成果外,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构思和方案设计,并指导项目实施;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创造性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主要完成人员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和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也不包括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人员。

   各级党政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时,必须在《推荐书》内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正式申报。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级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超过限额的单位和人员不发奖状和荣誉证书。

特等奖项目,单位数不超过8个,人数不超过12人;一等奖项目,单位数不超过6个,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项目,单位数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项目,单位数不超过4个,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奖状”和“荣誉证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由绵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的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第1-4位是指获奖年份、第5位是指获奖等级、第6位是指主研(单位)人员的排序。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奖金”不得平均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一般情况下,获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主要完成人员和无证书的主要参加人员所得奖金应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90%,其他对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各级科技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10%。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只有一个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在征得相关方面意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有多个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初步分配意见并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分配方案,若有争议,由申报归口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将分配方案报市科技局备案。

奖金应如数发给为项目作出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节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技术研究、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实施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有重大科技创新、贡献突出,并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和公民。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研制及其应用推广。其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是:

一、奖励范围

1、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采用新的原理或新的构思、新的设计,具有新颖的结构和功能,产品附加值高,技术达到同类产品省内先进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其性能稳定可靠,取得了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新技术、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和新方法。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对我市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严格的科学验证,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农业新技术经一定范围、数量的连续二个生产周期以上生产使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形成了主导产业和名牌产品,达到省内同类材料的先进水平,经一定规模的生产、建设使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有显著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新设计:包括硬件、软件设计,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主要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建成后经一年以上的使用,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资源新发现: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能源、生物等自然资源,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生物新品种:包括农业、畜牧业、林业等。用先进技术培育出的与对照品种比较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通过法定部门审定,并经过严格科学验证,证明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畜牧兽医技术:包括先进的诊断技术、新的防治技术、新的药物等。对医疗、防病治病有重大影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和一定范围、数量的应用,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学术上有可行的独特见解),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特别显著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学术上有相当见解),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显著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或学术上有一定见解),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在科学现象、自然规律的基础研究工作中,发现了重要的新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在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是:

   一、奖励范围

1、基础研究部分:对被研究的自然现象提出了新的、系统的、

规律性的认识,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取得了有创见的新科学理论,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2、应用基础研究部分:运用基础研究取得的知识,探寻某种应用途径,或是从生产中提出某些科学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能较好地应用于实践的。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为国内独具的新创见,学术价值很高,科学性很强(论据充分,数据、结论正确),研究难度很大,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的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等奖:学术上有新的突破,科学性强,研究难度大,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三等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科学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的发展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大力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与新产品开发,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推广的难度很大,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推广面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很高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推广的难度大,技术上有一定改进,推广面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推广有一定难度,推广面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较高,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技术成果”是指引进国外先进、新颖的技术、设备等通过消化、吸收后,在市内广泛应用,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是:

   一、奖励范围

   1、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和创新,制造出适合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已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并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结合我国国情有较大的创新,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有很大的推广价值,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我国国情有所创新,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推广价值大并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舍我国国情有较大的改进,达到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并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等,大量采用新技术,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团结协作、综合应用、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团结协作、综合应用、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知识产权、科技情报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是:

一、奖励范围

1、标准:包括研究制定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管理等方面;

2、计量:包括计量基准和各级计量(合标准物质)、精密测试技术及方法和装置、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等方面;

3、知识产权:在区域、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实施等工作中;

4、科学技术情报:包括科学技术情报的搜集整理、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情报管理等;

5、环境保护:包括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6、医疗卫生: 包括新医疗技术、新药物、卫生防病、中西医结合等。对医疗、防病治病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技术或方法、诊断技术或方法、节制生育技术或方法;阐明与治疗、诊断某一疾病相关的发病机理、治疗机理研究;或对防病治病需要的各种药物研制;或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对策研究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业卫生、微生物、食品工业的检验或监测方法、手段和标准;或对探索中西医结合理论,取得了新的突破;或对贵重、短缺中药的栽培、引进或驯化、合成、代用等方法有所创新,经临床实验或实践验证功能稳定可靠,效果良好,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意义;

7、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包括矿产、能源、生物等自然资源勘察、规划与利用等方面;

8、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包括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工作。

在上述工作中,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

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者或经济效益的。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软科学研究”是指在我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战略研究;资源优势综合开发利用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地区(县、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行业技术政策的制定;科技体制改革措施、方案、途径的调查研究等方面有独特见解,对推动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评审标准

   一等奖:研究难度很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作用很大,有普遍推广价值和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研究难度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作用大,推广价值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三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作用较大,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项目的评审范围是:在评出一等奖项目的基础上,经评委提名、推荐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

评审标准

在各类科技成果中,属国内首创,研究难度特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学术上有很独特见解),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巨大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节  推荐与要求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是指申请报奖的项目,无论是单位的职务成果、还是个人成果,一般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市科技局推荐;在绵阳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按单位所在行政辖区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一个项目不得多渠道同时上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的评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对其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是指推荐单位和人员应对其推荐项目的真实性、成果水平、是否重复报奖、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的条件、推荐等级等进行初审,认真、负责地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应由申报者如实填写《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经推荐单位初审、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后,用A4纸打印一式10份,并存入磁盘一并报送。

作为《推荐表》附件材料的《应用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性质的证明、《专利证书》(品种登记证书、新产品证书)、《科技查新报告》、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等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10份。

同时,须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的图纸、图表、技术(产品)执行标准与检验报告、实物照片等技术资料一式1份。

新增产值、新增利税等经济效益的《应用证明》应加盖提供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实行由下向上逐级推荐的原则。

经评定未评上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一次。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的项目不与受理:

一、已获上级奖励的项目;

二、主研人员、成果权属尚有争议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不真实的项目;

四、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五节  评审程序及职责

第四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后送市科技局;

   二、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评审组”进行分组评审;评出三等奖的项目,并将符合二等奖以上条件的项目向“大评委”提出推荐建议;

   三、对“评审组”初评的二等奖以上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到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有关情况;

   四、“大评委”对“评审组”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定,评出初定奖励项目;

   五、市科技局对初定的奖励项目,向社会公告、征求异议30天;

   六、公告期满后,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征得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复核;

   七、将复核后的拟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四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推荐单位的工作职责。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项目的下

列主要内容进行初审: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上报手续;

   2、材料(含附件)是否符合要求和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基层单位意见对申报理由及建议等级等内容是否齐全;

   3、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条件并与鉴定证书一致;

   4、是否在《推荐书》中“推荐意见”栏内说明推荐理由及建议等级,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市科技局的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初审、推荐项目进行复审,并做好以下工作:

   1、受理推荐项目,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退回,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

   2、汇总、制作初审合格项目清单;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确定评定项目总数和各等级项目数;

   3、组织、建立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4、组织召开“评审组”会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评工作;

   5、组织有关人员对“评审组”初评的二等奖以上项目,到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有关情况;

6、组织召开“大评委”会议,将收集、整理的各专业评审组推荐项目清单提交“大评委”会议评审;

   7、向评委会汇报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

   8、公告、异议处理、复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评审组”会议的职责:

   1、“评审组”会议由评审组组长具体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

2、根据复审合格的项目和“评审组”的评委情况,对每个项目确定一名主审评委;主审评委要熟悉自己主审的项目材料,向本评审小组介绍项目有关情况,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3、主审评委介绍自己主审项目的有关情况后,“评审组”全体成员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审表》规定的指标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将评审意见及初评等级填入《推荐书》中“初评意见”栏内;

   4、“评审组”初评结束后应形成初评项目清单,连同推荐二等奖以上项目的具体书面理由、全部参评项目资料报市科技局;

   5、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如实地向“大评委”介绍本组评审的等级、理由等有关情况;

   6、“评审组”的成员中有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在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四、“大评委”会议的职责:

1、评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出拟奖励人员;

2、审议、通过“评审组”评出的三等奖项目;

3、审核、评定一、二等奖项目。在听取“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得票多少,评出一、二等奖项目;

4、评定特等奖项目。在评出一等奖项目的基础上,根据三位以上评委的提名、推荐,经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评出特等奖项目。

5、综合审核、平衡奖励项目情况。若有三人以上对一等奖中的项目提出升特等奖的提议、有二人以上对一、二、三等奖项目提出异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无论是升级、维持原等级、降级,还是不授奖均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6、若“评委员”的成员中有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在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该委员不计入表决该项目的到会人数)。


第四章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第四十二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以下简称“再奖励”)

项目按下列办法之一确定:

1、获奖单位或个人自己申报:只要获得了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均可自愿申报。

2、市科技局推荐:根据省和国家发布的当年科技奖励文件进行推荐。

第四十三条  获奖单位自己申报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项目,须附已获省或国家奖励的文件或证书,并复印一式2份,以证明其获奖的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项目经申报或推荐、审核、公告后,报市政府批准颁奖。

第四十五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项目只发奖金,不再发获奖证书,并与市科技奖励一同举行。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局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评委”)和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两部分组成。

1、“评委会”由若干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员结构和人数根据推荐的项目情况确定。其中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在人员构成上注意生产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管理部门以及老、中、青人员各占适当比例。

“评委会”人员任期一年,根据推荐的项目情况每年更新三分之一左右,可以连聘连任。

2、“大评委”主要由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最多不超过15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均分别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兼任。

   3、“评审组”主要由相关专家组成,成员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设组长1人,秘书1人。另外,每个“评审组”配工作人员2名。任何单位在同一“评审组”的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本组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  “评委会”受市科技局的委托,按照《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对“评委会”的工作要求:

   1、“评委会”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同行专业人员中水平较高,知识面广,熟悉本行业情况,并在该专业(行业)部门工作多年,精力旺盛,热爱科学技术工作,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公道,认真负责;

2、“评委会”成员只以个人评委的身份参加“评委会”的评审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

3、“评委会”成员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机密,不得向评委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4、对参加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评委可酌付一定的咨询费,对参加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可酌付一定的报酬。其费用在市政府拨给的奖励经费中列支;

   5、“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市科技局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评审事务工作,并在评委会闭会期间,处理评审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拟奖人员和项目持有异议、或对公告文字内容错漏有更正意见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需要保密者,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序所提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材料,若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做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通知相关方面。市科技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大评委”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异议各方对市科技局认定结论不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认定结论后15日内,向大评委会议提出复议,逾期视为同意认定结论。

市科技局认为应由“大评委”会议决定的异议,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大评委”会议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各方。

“大评委”会议对所有异议的处理决定即为最终审核和裁决。

第五十五条  参加异议处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结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节  名词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省内(或市内)首创”是指在省(或市内)首次研制成功,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同时依据科技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已超过了省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最先进水平。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或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如实际增加的利、税额)的总和与年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应同时列出。

年净增经济效益的计算,指年度增产、节约价值的总和。净增是指相近两年之差;增产价值,工业是指取得的新增利润、税金之和,农业按农业科技成果经济评价指标中新增统收益公式计算;节约价值,指节约原材料、能源、用工等一切降低成本因素的价值之和。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社会效益”,是指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就业,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提高检测精度,提高产品质量;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等方面不能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效益。

   

 第二节  生效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5日绵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3、《科技成果登记表》;

  4、《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5、《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

6、《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委推荐表》。

(注:上述附表请在绵阳市政务网上市科技局网页上下载)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