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绵阳市预防医学会。英文名:Preventive Medical Association of MianYang ,缩写为PMAMY。
第二条 本会是绵阳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医学院校、精神卫生、基层卫生、科研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等的预防保健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预防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绵阳市卫计委、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绵阳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50号,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会使用中华预防医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预防医学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
(二)为我市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技术规范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提供科技咨询和建议;
(三)承接政策转移职能,承接政府或相关单位(基金会)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四)组织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预防医学学术期刊、普及期刊、书籍、医学音像制品、信息及有关文献资料;
(五)开展预防医学继续教育,组织和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帮助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六)普及预防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健康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预防保健意识和防病能力;
(七)加强同省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信息和管理经验交流;
(八)开发和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最新技术和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九)举办技能比武等竞赛活动,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的优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表彰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十)热心为会员服务,向党和政府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业务技能的培训、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的评定,科技文献和专业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十二)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开展预防医学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
(十三)承担委托检验检测、职业体检、卫生评价等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卫生监督、临床医疗或其他相关工作,并获得医(技)士、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预防医学的工作人员。
2. 名誉会员
必须是对本会某项工作、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本会相关的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业务有关,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学校(院)、厂矿、企业等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可申请加入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发放本会统一印制并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
(二)名誉会员
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由学会秘书处授予证书。
(三)团体会员
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团体会员单位可授予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具有享受各级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优先推荐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名誉会员免费获取本会年度学术活动。
(二)团体会员
1. 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
2.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资料;
3. 可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有关活动;
4. 可优先取得本会给予的技术咨询;
5. 具有享受各级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优先推荐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20元/年。
(二)团体会员
1. 执行本会决议并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 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4. 按期交纳单位会费,并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筹集资金。会费收取标准为:会长单位6000元/年,副会长单位4000元/年;三级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4000元/年,二级医疗机构3000元/年,一级或未定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1000元/年;厂矿、企业单位6000-10000元/年。其它未纳入以上标准的机构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偏远民族地区或贫困地区会费标准适当降低。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退会后,团体会员及其员工在学会所享受的权力、任职等自动停止。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费标准制定和收取;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绵阳市卫计委审查并经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邮寄、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一般从团体会员单位中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绵阳市预防医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绵阳市卫计委审查并报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绵阳市卫计委审查并经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绵阳市卫计委审查并经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专业和学科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下设学组。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会员,有学科带头人,协助绵阳市预防医学会开展学术活动,有经费支持。专业委员会设置由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市卫计委审核,经民政局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人员由有关单位或专业人员推荐、协商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6名,可以设秘书1名,委员30名以内。主任委员人选由学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提交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不具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3。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条件须是预防医学会会员,政治思想综合素质好,热爱学会工作,是该学科学术带头人,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和参与相关活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
(一)主任委员: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相关工作五年及以上。
(二)副主任委员: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相关工作五年及以上。
(三)委员:取得初级及以上职称或科员以上职务;从事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相关工作三年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因工作变动,离开所在单位或所从事行业,在学会担任的职务全部自动取消,由所在单位向秘书处推荐新的人选,提交变更申请,报学会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卸任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荣誉职务。卸任的副会长、会长可推荐为荣誉会长,荣誉职务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罢免;常务理事的罢免,需由常务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书面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三)副秘书长罢免,由秘书长书面提出,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项目或会议管理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兼职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绵阳市卫计委审查同意,并报绵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绵阳市卫计委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绵阳市卫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绵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绵阳市卫计委和绵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修改章程经2017年6月2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绵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