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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8—2020 年)

发布日期:2019-02-19 13: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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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 年)的通知》(川办发〔2017〕30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职业病防治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职业病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重点职业病监测稳步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在各方面均取得较好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诸多问题挑战不断显现,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职业病危害涉及范围广。我市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医药、电子、机械制造业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产业结构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严重。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法治意识不强,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提供职业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较多。急、慢性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四是职业病防治能力不足。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队伍监管与防治能力薄弱,职业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防治能力亟待加强。五是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从业人员忽视或未正确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工作中不按职业病危害岗位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六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更大范围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推进“健康绵阳”建设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依法防控、加强监管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以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以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为手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着力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 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整体加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遏制接尘工龄不足5 年的新发尘肺病病例的上升势头,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 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分别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我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1 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市区覆盖率分别达到100%,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分别达到100%。逐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的负担;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86%以上,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到责任、投入、管理、防护、应急救援“五个到位”。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发生。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要开展有针对性地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健康培训,要定期组织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并按照规定要求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用人单位要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二)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摸清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坚决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推广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源头管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转型升级,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管理规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未落实“三同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使用。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管。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强化部门(单位)沟通协作,形成联合执法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或1 年内发生2 次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扰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指令的用人单位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资格与考核管理,强化市场导向,完善诚信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健康持续发展。

(四)强化防治能力提升。

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得职业健康服务。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演练,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职业卫生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十三五”期间,原则上,我市每个县市区均要建成一所以上职业病体检机构。

(五)强化提升救助保障水平。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防护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并在企业厂务公开栏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制度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要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强化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有关部门(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部门(单位)间信息利用效率,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劳动者职业健康信息和职业病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逐步实现跨部门(单位)、跨层级信息共享。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不断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系统收集和规范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提高网络直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掌握我市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

(七)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制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及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知晓度,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防护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培育多元化教育培训服务主体,鼓励具备职业健康培训能力的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八)推动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研究,针对我市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鼓励开展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等防治技术攻关,为制定相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展部门和地区之间职业病防治合作,加强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努力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源头治理;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监督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的研究纳入省重点研究计划;负责重点支持和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制定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进步,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实施情况;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所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用人单位要保证开展生产技术工艺改造、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所需费用。核设施建设等单位要投入必要的经费,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范对周边群众的健康影响。各地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机构的梯队建设,提高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各级机构编制、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相应政策,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加快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大对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五)严格督导评估。

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评估工作,2020 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地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指导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