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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前世今生

发布日期:2019-04-01 11: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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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该法自2002年开始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6年多的历史,其间历经四次修改,有哪些内容发生变化?为了使大家对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有更直观地认识,绵阳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职业与放射卫生监测所特别为大家整理出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前世今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一看吧!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出生(第一版2002):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60号)。此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是一片空白。

二、《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一次修改(第二版2011),于2011年12月31日公布并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52号)。当时职业病诊断难,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如张海涛开胸验肺事件、云南水富尘肺事件、湖南籍深圳放炮工尘肺群发事件等等。

三、《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二次修改(第三版2016),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版公布并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48号)。  

 四、《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第四版2017),2017年11月5日,《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版公布并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81号)。职业病诊断难依然存在,职业病发病情况依然严重。  

  五、《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四次修改(第五版2018),2018年两会,国家机构改革,由安监负责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重新回到卫生(卫生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迎来第四次修改。2018年12月29日,《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版公布并开始施行(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版主要改变如下:

1、由安监负责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重新回到卫生(卫生健康)。

2、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第二款修改为:“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4、将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将第八十条修改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